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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执715号

葛治付、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葛治付,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多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3执715号

申请执行人:葛治付,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314218。

被执行人:李多坦,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葛治付与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多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303民初6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 松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马智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