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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申97号

杭州骐海实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铁津盛业科贸有限公司、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申97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铁津盛业科贸有限公司,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杭州骐海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申9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市铁津盛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科学园)。

法定代表人:危子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炜,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杜明正,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学武,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瑾,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杭州骐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朱晓民。再审申请人天津市铁津盛业科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杭州骐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铁津盛业科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肖逸思

审判员  陈弋弦

审判员  曾文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