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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行终174号

梁桂凤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桂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行终174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梁桂凤,女,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上诉人梁桂凤因信访处理意见一案,不服庄河市人民法院(2017)辽0283行初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日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梁桂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8月3日、2015年12月7日、2016年12月23日,瓦房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针对梁桂凤反映的其女夏乐在瓦房店第四医院住院期间被殴打及治疗问题,分别作出2015007、2015016、20160027《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2015年10月27日,大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梁桂凤提出复查的2015007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申请出具22015081573《信访事项申请复查受理告知书》。2017年3月9日,大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梁桂凤于2017年1月9日提出的瓦房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不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拖延、推诿、包庇医护人员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大卫行复决字【2017】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其认为瓦房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梁桂凤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全面客观调查,决定维持瓦房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进行调查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梁桂凤提出的赔偿及处罚请求不予支持。梁桂凤对此不服,向庄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大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大卫行复决字【2017】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2015081573《信访事项申请复查受理告知书》、瓦房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5007、2015016、20160027《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一审法院裁定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条件。本案起诉人梁桂凤请求撤销瓦房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2015007、2015016、20160027《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大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22015081573《信访事项申请复查受理告知书》均是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答复》第二条的规定,起诉人的该项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至于大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大卫行复决字【2017】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基于瓦房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2015007、2015016、20160027《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作出的处理决定,因此也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梁桂凤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条件,依法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对梁桂凤的起诉不予立案。梁桂凤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立案受理。主要理由是:我女儿夏乐因精神分裂症在瓦房店第四医院住院治疗,被护士和患者殴打并导致窦性心律不齐,而瓦房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大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互相推诿不作为。我对2016年12月23日瓦房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信访处理意见书不服,按照处理意见书最后的权利和义务,向大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了复查申请,其称不能重复复查,可以进行复议,咨询律师后,向大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起了复议。

本院认为,瓦房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5007、2015016、20160027《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是政府部门依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信访程序处理信访事项所作的处理意见,属于《信访条例》调整范畴。大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基于瓦房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信访处理行为所作出的告知行为或者“复议行为”,均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因此,梁桂凤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及相关行为不服所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少琨

审判员  徐建海

审判员  胡俊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婉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