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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4执1112号

汤光耀、潘蔡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汤光耀,潘蔡富,潘安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4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汤光耀,男,1958年5月14日出生,住松阳县。被执行人潘蔡富,男,1954年12月7日出生,住松阳县。被执行人潘安美,女,1958年8月7日出生,住松阳县。申请执行人汤光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4民初166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7月0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1300000元及利息范围内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叶强军

审 判 员 周景根

审 判 员 吴子长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代

书记员 陈德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