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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2773号

闫静、朱向玲等与刘胜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9-05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闫静,朱向玲,刘胜强,刘建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2773号

原告:闫静,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原告:朱向玲,女,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珠,襄阳市襄州区张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胜强,男,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东津新区。

被告:刘建伟,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东津新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

负责人:方昌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闫静、朱向玲诉被告刘胜强、刘建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康 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赵伟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