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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法执字第10号

刘永伟与李永清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河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永伟,李永清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法执字第10号

申请执行人:刘永伟,男,1981年10月生,汉族,河曲县人。

被执行人:李永清,男,汉族,1974年4月生,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永伟与被执行人李永清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李永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永伟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治中

审判员  菅富春

审判员  王丽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丁玛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