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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3517号

沈伟芳与林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伟芳,林媛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517号

原告:沈伟芳,女,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同志,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林媛媛,女,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沈伟芳与被告林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沈伟芳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媛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伟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伟芳撤回对被告林媛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伟芳负担。

审判员  常美琴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陈双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