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517号
原告:沈伟芳,女,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同志,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林媛媛,女,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沈伟芳与被告林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沈伟芳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媛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伟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伟芳撤回对被告林媛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伟芳负担。
审判员 常美琴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陈双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