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721号
原告:李勇辉,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崔永杰,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皇付启,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李静静,女,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辉诉被告皇付启、李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勇辉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勇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勇辉负担。
审判员 宋 静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