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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2721号

李勇辉与皇付启、李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勇辉,皇付启,李静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721号

原告:李勇辉,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崔永杰,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皇付启,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李静静,女,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辉诉被告皇付启、李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勇辉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勇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勇辉负担。

审判员 宋 静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