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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2834号

原告葛林与被告夏卫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葛林,夏卫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834号

原告:葛林,1988年11月11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振霞,1963年5月9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夏卫东,1978年9月8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捷,江苏万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葛林诉被告夏卫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葛林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葛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葛林负担。

审 判 员 李筱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黄其华

书 记 员 高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