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500号
申请执行人:李雨江,男,195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张国权,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张国山,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雨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国权、张国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已结清全部货款,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迎坤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