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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恢500号

李雨江、张国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雨江,张国权,张国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500号

申请执行人:李雨江,男,195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张国权,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张国山,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雨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国权、张国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已结清全部货款,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迎坤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