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885号
原告:刘淑芝,女,1953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牟田中,男,1969年6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刘淑芝与被告牟田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
原告刘淑芝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淑芝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刘淑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刘淑芝负担。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刘淑芝56.00元,另56.00元,由刘淑芝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 扬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