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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3885号

刘淑芝与牟田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淑芝,牟田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885号

原告:刘淑芝,女,1953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牟田中,男,1969年6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刘淑芝与被告牟田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

原告刘淑芝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淑芝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刘淑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刘淑芝负担。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刘淑芝56.00元,另56.00元,由刘淑芝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 扬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