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6386号原告张宝辉,男,1980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被告张春波,男,1963年3月25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被告贵阳南明黔川贵宝食品保健品经营部机场一店,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贵阳龙洞堡机场T2航站楼CF-26店。经营者张春波。被告贵州黔灵原生态健康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6号宇利广场1-14-5号。法定代表人洪海玲。被告贵州高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牛场乡阿所村(白云现代农业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张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辉诉被告张春波、贵阳南明黔川贵宝食品保健品经营部机场一店、贵州黔灵原生态健康品有限公司及贵州高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辉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宝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7元,由原告张宝辉承担。
审判员 朱邦黔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吴兴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