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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执128号

马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克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马克,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和平区委老干部局干部,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天空教育信息咨询中心,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号****室。

负责人:崔彬。申请执行人马克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天空教育信息咨询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和民一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也无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庆超

审判员  张 健

审判员  孔 敬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