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1民初639号
原告:杨彦平,女,生于1972年7月5日,住民勤县。
被告:民勤县图尔苏大胡子美食城,住所地民勤县。
负责人:图尔苏,该美食城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彦平与被告民勤县图尔苏大胡子美食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杨彦平负担。
审判员 马尚征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石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