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5民初1624号
原告:天津市立达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达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78号立达公寓C-9、10、11号。
法定代表人:高振钢,总经理(未出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章,公司员工。
被告:杨秀亮,性别、年龄、民族及职业不详,住所天津市河北区(未出庭)。
原告立达公司与被告杨秀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秀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立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3532.61元。围绕天津市河北区嘉海花园×号房屋(建筑面积122.66平方米),原告系物业服务企业,被告系业主。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0元计算,被告欠费3532.61元。杨秀亮未应诉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鉴于被告缺席庭审,本院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本院认定如下: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履行各自的服务、交费义务。因被告缺席庭审,本院视为放弃抗辩。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杨秀亮支付原告立达公司物业服务费3532.6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 平
代理
审判员 张学东
人民陪审员 李三群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容丽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