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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22执恢45号

于丽艳与赵志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09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丽艳,赵志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522执恢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丽艳,女,1967年2月19日出生,满族,住桓仁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志民,男,1955年2月8日出生,满族,住桓仁满族自治县。于丽艳诉赵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桓民一初字第005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赵志民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丽艳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70000元。本院已立受理。但被执行人赵志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522执恢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长友

审判员吕勇

审判员何彦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张天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