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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执61号之一

李明、董玉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明,董玉良,苏凤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执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明,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住德城区新岭路11-5-3-401.

被执行人:董玉良,男,汉族,1965年5月28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苏凤英,女,1963年7月8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德城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提级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明与被执行人董玉良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现申请人李明放弃其他民事权利,不在追究二被执行人,并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执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军

审判员 赵宝栋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杜亚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