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执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明,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住德城区新岭路11-5-3-401.
被执行人:董玉良,男,汉族,1965年5月28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苏凤英,女,1963年7月8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德城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提级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明与被执行人董玉良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现申请人李明放弃其他民事权利,不在追究二被执行人,并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执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军
审判员 赵宝栋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杜亚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