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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971号之一

龙水成、周晨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水成,周晨风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9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龙水成,男,196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

被执行人:周晨风,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水成与被执行人周晨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29080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财产保全)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周晨风的银行帐户,因余额较小而未予扣划;2、经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周晨风无房产信息、无国土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3、浙江工商局查询信息反馈周晨风在长兴中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60%的股权,但该公司目前已不在经营。4、已对被执行人周晨风司法拘留15日,但其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小涛

审判员  施前平

审判员  杨 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陈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