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特114号
申请人:黄燕玲,女,汉族,1957年8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高州市,
申请人:江彪,男,汉族,1966年12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高州市,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黄燕玲与申请人江彪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杨建国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黄燕玲与申请人江彪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于2017年7月3日经高州市民政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江彪于2017年7月3日支付2万元利息给申请人黄燕玲;申请人江彪于2017年7月30日前偿还第一笔借款本金5万元给申请人黄燕玲;申请人江彪于2018年2月15日前偿还第二笔借款本金15万元给申请人黄燕玲;申请人江彪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最后一笔借款本金20万元给申请人黄燕���;利息从2017年7月3日起按月利率千分之二计至所有债务履行完毕为止。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均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建国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林山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