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4执518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矗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310国道陵园路6号厂房。法定代表人蒋世林。被执行人洛阳龙门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诸葛村龙门煤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龚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洛龙伊民初字第499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龙门煤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人民币56827.27元;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玉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昌洋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