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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4执518号

洛阳市矗立物资有限公司与洛阳龙门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洛阳市矗立物资有限公司,洛阳龙门煤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4执518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矗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310国道陵园路6号厂房。法定代表人蒋世林。被执行人洛阳龙门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诸葛村龙门煤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龚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洛龙伊民初字第499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龙门煤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人民币56827.27元;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玉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昌洋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