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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5执59号之一

宋春梅与白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春梅,白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5执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宋春梅,女,1984年5月7日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

被执行人:白菊,女,1978年11月12日生,汉族,柳林县人。本院在执行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5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宋春梅与被执行人白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白菊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白菊银行存款1037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胡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