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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执564号之一

麻爱勇、吴振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麻爱勇,吴振禹,姜莲平,厉秀国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5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麻爱勇,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吴振禹,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姜莲平,女,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厉秀国,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55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麻爱勇与被执行人吴振禹、姜莲平、厉秀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2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吴振禹、姜莲平、厉秀国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2017年3月6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厉秀国名下位于永嘉县三江街道芦田村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号:2002-033225),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若申请执行人要求对上述房产续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2017年3月6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振禹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小型汽车一辆,尚未实际扣押,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若申请执行人要求对上述车辆续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2017年3月6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振禹持有的永嘉县索特锁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及被执行人姜莲平持有的永嘉茹美门业经营部的股权。2017年7月5日被执行人姜莲平已支付执行款30000元。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长期外出,难以联系。且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被执行人姜莲平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故本院于2017年6月3日对被执行人姜莲平作出罚款决定,罚款金额为100元;因被执行人吴振禹、姜莲平、厉秀国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故本院于2017年7月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为二年,并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7月5日,被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57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6100元、执行费8400元未履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厉秀国名下的房产由于两证不齐且为被执行人唯一生活住房,本院不予处置;被执行人吴振禹所有的浙C×××××小型汽车由于尚未实际扣押,本院不予处置;被执行人吴振禹持有的股权及被执行人姜莲平持有的股权,申请执行人表示没有实际处置价值,不要求本院处置,故本院不予处置。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许可,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24执5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建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陈达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