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324民初673号

蒋云德与张金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蒋云德,张金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4民初673号

原告:蒋云德,男,196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现住贵州省晴隆县,

被告:张金理,男,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原告蒋云德诉被告张金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蒋云德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云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云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云德负担。

审判员  张先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郑金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