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4民初673号
原告:蒋云德,男,196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现住贵州省晴隆县,
被告:张金理,男,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原告蒋云德诉被告张金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蒋云德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云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云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云德负担。
审判员 张先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郑金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