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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3009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浙江兴隆包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浙江兴隆包装有限公司,徐剑平,巩开兰,浙江绿洲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林国杰,张建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3009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住所地永康市城东路525-543号。法定代表人张伟君。被执行人浙江兴隆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熟溪街道端村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X09688876。法定代表人徐剑平。被执行人徐剑平,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巩开兰,女,1967年8月25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浙江绿洲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城双路新村,组织机构代码:704547127。法定代表人林国杰。被执行人林国杰,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张建群,女,1965年12月11日出生,住武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兴隆包装有限公司、徐剑平、巩开兰、浙江绿洲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林国杰、张建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绿洲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浙G×××××、浙G×××××、浙G×××××、浙G×××××汽车各一辆,被执行人徐剑平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林国杰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浙江绿洲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浙G×××××、浙G×××××、浙G×××××、浙G×××××汽车各一辆,被执行人徐剑平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林国杰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俞小旬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胡军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