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4266号
原告:长沙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某某国际华城7栋1楼。
法定代表人:葛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衡山,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东湖社区居委会*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长沙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长沙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长沙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9,减取收取169.5元,由长沙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振宇
人民陪审员 高晓岚
人民陪审员 李美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想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