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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6民初2412号

宾阳县美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卓家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宾阳县美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卓家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6民初2412号原告宾阳县美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宾阳县宾州镇商贸城东二段1号。法定代表人张结义,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宾阳县,被告卓家忠,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宾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宾阳县美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卓家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卓家忠庭外协商还款为由,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第三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宾阳县美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宾阳县美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华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陆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