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9856号原告北京法安通安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那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法安通安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五元由原告北京法安通安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高琳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娄月娇 百度搜索“”
北京法安通安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那硕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9856号原告北京法安通安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那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法安通安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五元由原告北京法安通安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高琳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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