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44号
申请执行人:汪广英,女,1966年4月5日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执行人:张启英,女,1961年11月29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广英与被告张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皖1122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张启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汪广英借款90000元,并自2015年8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利随本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玉碧
审判员 王飞兵
审判员 郭跃才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