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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44号

汪广英、张启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广英,张启英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44号

申请执行人:汪广英,女,1966年4月5日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执行人:张启英,女,1961年11月29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广英与被告张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皖1122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张启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汪广英借款90000元,并自2015年8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利随本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玉碧

审判员  王飞兵

审判员  郭跃才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