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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财保91号

重庆两江新区利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啟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9-0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啟云,重庆市万州区繁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财保91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利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3087358P。

法定代表人:张昊任,董事长。

被

申请人:王啟云,男,汉族,1969年6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

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繁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大道1165号,组织机构代码06289258-5。

法定代表人:陆元山,总经理。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利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啟云、重庆市万州区繁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009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王啟云位于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大众路399号名豪商贸区26幢1单元11-1房屋。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0096号附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繁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重庆中铁建设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即借款本息XXXXXXX.XX元。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以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合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陈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