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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4执422号之一

虞佳、刘万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虞佳,刘万红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4执4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虞佳,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本科文化,个体,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刘万红,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虞佳与被执行人刘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70000元,诉讼费775元,执行费950元。执行过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万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消费预告书,并对其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股权信息等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刘万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祝正刚

审判员  詹润鸿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苏祖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