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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民初842号之一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曾磊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曾磊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842号之一

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解放北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58404485-8。

主要

负责人:李俊峰,该行行长。

被

申请人:曾磊佳,女,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7)赣0981民初84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曾磊佳的银行存款和财产,现因原告申请解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曾磊佳的银行存款及财产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文平

审 判 员  江 岚

人民陪审员  熊耀庭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丁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