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22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金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王威,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郁玲珑,女,汉族,1989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楠,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温州市金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郁玲珑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1民初4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州市金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温州市金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二审案件受理费1342元,减半收取671元,由温州市金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金 玮
审判员 吕 敏
审判员 杜太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唐颖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