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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7执158号

2017湘0527执158号(绥宁农商银行与杨文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绥宁农商银行,杨文炳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7执158号申请执行人绥宁农商银行,住所地绥宁县长铺镇人民路9号。被执行人杨文炳,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苗族,农民。身份证号码432626196603110619,住绥宁县鹅公岭侗族苗族乡上白村9组。本院在执行绥宁农商银行与杨文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本案尚未受偿的债权203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收入时,可随时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选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527执1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文

审判员 莫文召

审判员 梁利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杨章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