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693号
原告:卜丽霞,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现住嫩江县。
原告:郭军,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原住哈尔滨市,现住址不详。
原告卜丽霞与被告郭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
原告卜丽霞以无法提供被告郭军的详细住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丽霞撤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艳红
人民陪审员 崔玉霞
人民陪审员 刘晓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范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