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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693号

卜丽霞与郭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卜丽霞,郭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693号

原告:卜丽霞,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现住嫩江县。

原告:郭军,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原住哈尔滨市,现住址不详。

原告卜丽霞与被告郭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

原告卜丽霞以无法提供被告郭军的详细住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丽霞撤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艳红

人民陪审员  崔玉霞

人民陪审员  刘晓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范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