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2289号
原告:宁夏世纪坐标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杨江永,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金麦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单自立,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夏世纪坐标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麦展览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准予原告宁夏世纪坐标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宁夏世纪坐标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桂香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鲍文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