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02执1306号

李蕊与李彪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蕊,李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皖1602执1306号

申请执行人:李蕊,女,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李彪,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李蕊与李彪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彪有皖Sxx**号斯柯达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彪的皖Sxx**号斯柯达牌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可以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景雷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

书记员  徐东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