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皖1602执1306号
申请执行人:李蕊,女,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李彪,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李蕊与李彪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彪有皖Sxx**号斯柯达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彪的皖Sxx**号斯柯达牌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可以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景雷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
书记员 徐东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