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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执53号之二

王礼与罗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礼,罗萍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礼,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巡场镇文鑫路。被执行人罗萍,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珙泉镇官沱村。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送达了裁定书到相关部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但未发现车辆,需等待。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需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祖才

审判员  李 季

审判员  张思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曾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