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礼,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巡场镇文鑫路。被执行人罗萍,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珙泉镇官沱村。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送达了裁定书到相关部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但未发现车辆,需等待。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需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祖才
审判员 李 季
审判员 张思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曾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