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1875号
申请执行人:黄涛,男,汉族,1967年10月21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游伟林,男,汉族,1968年6月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现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周惠娴,女,汉族,1969年3月3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现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98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该款自2013年9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受理费12163.3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依法通过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属被执行人周惠娴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锦园路8号中海万锦豪园梧桐3座202房【权利证号:0200075738】、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锦园路8号中海万锦豪园地下室B3区295号车位【权利证号:0200309040】。拍卖得款4020870元。优先扣除全部案件的执行费及全额支付各案的诉讼费、评估费、预留的优先受偿款项等后,余款作按比例分配,因本次分配比例较少,故各案均只对本金进行分配,总本金为10500000元,分配比例为0.28585549333,本案分配得款155091.09元,未执行本金357072.25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除已处理的财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18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杨紫君执行员 林伟全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袁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