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2750号
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碧堤路8号雅居乐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68183775L。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恩伶,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梁伟源,男,汉族,1976年6月18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
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与被告梁伟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麦景桃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胡颖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