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426执20号

叶翠招与张亮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6-20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翠招,张亮锋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426执20号 申请执行人叶翠招,女,1965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 被执行人张亮锋,男,1972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 原告叶翠招与被告张亮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梅平法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判决书确认:

一、被告张亮锋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叶翠招偿还借款本金35500元,以及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借款本金35500元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68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亮锋负担。因被执行人张亮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叶翠招与本院签订的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确认书,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亮锋的银行储蓄、互联网银行、证券以及车辆登记情况,并到辖区内查询了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储蓄、房地产登记及工商登记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亮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把所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7)粤1426执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苑桂

人民陪审员  凌瑞洪

人民陪审员  肖淼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