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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446号

定远县人民法院、王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王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446号

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侯金鹏,院长。

被执行人:王伟,男,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胡玉凤与王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未交诉讼费,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王伟的存款75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汇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石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