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446号
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侯金鹏,院长。
被执行人:王伟,男,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胡玉凤与王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未交诉讼费,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王伟的存款75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汇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石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