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416号
原告:永州市怡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华源府第小区。
法定代表人:孙湘玲,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易靖,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陈光业,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告永州市怡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光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永州市怡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怡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永州市怡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凌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吴霞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