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95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住所地北辰区京津公路北辰区政府南。
负责人:张敬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春利,男,1987年4月27日生,汉族,该支行员工,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执行人:肖基旺,男,196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与被执行人肖基旺信用卡纠纷一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3民初309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应付本金、利息、滞纳金及分期付款手续费,共计111030.25元,案件受理费2520元及公告费并支付逾期利息、滞纳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等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以上事实有执行笔录,调查证据等有关证据证实。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广柱
审判员 陈 豪
审判员 朱 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孙 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