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502执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晨,男,生于1992年12月4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王信光,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冯晨与被执行人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卫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卫人劳仲裁字(2016)29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610元,执行费50元,共计96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9610元,执行费50元未缴纳。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较多,且长期停产。经查询各金融机构,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中卫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工业园区B4路南侧宇光能源厂房105、中卫市沙坡头区工业园区B4路南侧宇光能源主厂房101、中卫市沙坡头区工业园区B4路南侧宇光能源配电室101,均被另案查封;在中卫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恢复生产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建平
审判员 蒲茜淞
审判员 王 萍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