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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91民初1142号

袁亦杨与唱润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袁亦杨,唱润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91民初1142号

原告:袁亦杨,男,199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月,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唱润帅,男,199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卢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俊学,河北俊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河北俊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亦杨与被告唱润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袁亦杨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亦杨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亦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袁亦杨负担。

审判员  高亚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薛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