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051号
原告:杨芳,女,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杭州余杭幼苗母婴用品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闲湖城红树湾***室。投资人:温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杨芳与被告杭州余杭幼苗母婴用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杨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杨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 忻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林嘉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