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3337号
原告:王巧英,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刘春云,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王巧英与被告刘春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2017年7月5日,原告王巧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春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巧英负担。
审判员 刘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姜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