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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3337号

王巧英与刘春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巧英,刘春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3337号

原告:王巧英,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刘春云,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王巧英与被告刘春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2017年7月5日,原告王巧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春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巧英负担。

审判员  刘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姜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