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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7569号

潘柏绪与滕站、北京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当事人
潘柏绪,北京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滕站,北京德丰财富国际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7569号

原告:潘柏绪,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严,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学府路07056号。

法定代表人:滕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荣,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站,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荣,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德丰财富国际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9层B1001。

法定代表人:李忠良,经理。

原告潘柏绪与被告北京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滕站、第三人北京德丰财富国际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潘柏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潘柏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柏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潘柏绪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赵连峰

审判员  张 博

审判员  刘 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紫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