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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执1207号

王茂川与曾美琴、林加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茂川,曾美琴,林加形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王茂川,男,1982年9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曾美琴,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住玉环市。被执行人林加形,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住玉环市。申请执行人王茂川与被执行人曾美琴、林加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玉商初字第0365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06月15日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1374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106元。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本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后又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完全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足够财产和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021执12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胜权

审 判 员  张天明

审 判 员  林晓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章国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