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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556号之一

556蒋瑛与苏州美属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瑛,苏州美属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5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蒋瑛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

被执行人:苏州美属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发国。申请执行人蒋瑛与被执行人苏州美属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2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苏州美属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蒋瑛返还家具款81694元并赔付以81694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89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580元,由被告苏州美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蒋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金额微小,扣划意义不大,本院已依法予以额度冻结,申请人同意暂不扣划。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均未能送达,申请执行人亦确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816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的委托调查函、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江福禄

审判员  牛 军

审判员  黄延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陈 琪 来自: